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放射科防护及放射工作场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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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患者及医务人员对放射线的防护和工作安全,依据国家放射科防护的有关要求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科室防护措施
(一)每个照相室门外均安装有防护指示灯。
(二)射线照射区域应有明确的放射有害标识和放射线防护须知。
(三)每间照相室配有患者所需的防护用品。
二、医用诊断X线机放射工作场所管理规定
(一)有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受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最大许量的防护措施,并能保证就诊患者的健康及安全。
(二)机房防护措施必须符合医用诊断X线放射防护标准。
(三)机房门外应安装曝光指示灯,以警示公众避免辐射危害。
(四)放射性工作场所要有明显的辐射危害标志及管理规定,非就诊检查不得擅自进入机房。
(五)机器安装后,放射性工作场所需经放射卫生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本制度由医务处、放射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2009版制度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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